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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申報扣繳憑單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即將於96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報(1月1日為元旦假日,人工及媒體申報案件順延至1月2日起開始受理),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股務代理人、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代理申報業者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扣繳單位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有給付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請採用人工方式辦理申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扣(免)繳憑單報核聯:所得人如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證號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及在中華民國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應加附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稽徵機關加蓋驗印章後,始可將備查聯交付所得人。
2、股利憑單報核聯:若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使用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之中英文對照股利憑單。
3、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報核聯:如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資料,應按受益人分別填製「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免)繳憑單」。
4、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1、2聯(申報書應依所得人之身分,就個人與非個人兩類分別彙總統計,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業務種類加以分類為「一般」或「稿費等項」,同一申報書並應依所得人是否具有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分別填寫及裝訂)、股利憑單申報書第1、2聯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第1、2聯。
5、所得人非為個人及所得類別為「非稿費」之一般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分離課稅所得,其扣(免)繳憑單報核聯,請另行裝訂並置於最上層,提出申報。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注意,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不受理跨轄區人工申報案件,請依規定儘早於96年1月31日前如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早申報、早安心。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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