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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2月17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2) 坐月子中心或產後護理之家應辦理營業登記
(3)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報稅規定
(4) 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認定標準
(5) 公司遇有解散、註銷,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6) 給付所得予國外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7) 明年起自然人憑證取消線上預約申辦,改採隨到隨辦服務。
(8) 採用電子申報扣繳憑單須知
(9) 扣免繳及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可上網下載
(10) 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網路申報更正程序
(11) 媒體申報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常發生異常退查情況
(12) 已取得保護令的被害人,國稅局絕不洩漏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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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應注意相關之扣繳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扣繳單位按月給付境內居住之員工薪資以外之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如該非固定薪資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可就給付總額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固定薪資部分仍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而非固定性薪資部分則按給付額扣繳6%,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本年度所得稅扣繳異常查核作業業已展開,發現部分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非固定性薪資時漏未扣繳稅款,扣繳單位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所得人亦申報該筆所得,惟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非固定性薪資時,應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免扣繳義務人因短漏扣報繳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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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坐月子中心或產後護理之家應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坐月子中心」或「產後護理之家」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所收取各項勞務等收入,也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坐月子中心」提供之各項服務非屬醫療勞務,不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酬勞,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坐月子中心」或「產後護理之家」,除了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其所收取各項勞務等收入,也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凡經營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或「產後護理之家」,提供服務並收取報酬,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並逃漏營業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51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逃漏營業稅方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坐月子中心」或「產後護理之家」,應確實依上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投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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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報稅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及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於乘人小客車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未折減餘額,計算收益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有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時,誤依折舊限額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列報出售損益,而非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遭該局調整補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之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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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認定標準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明文件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應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認定。
該局指出,甲君於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土地捐贈3,800餘萬元,主張該筆捐贈有支付事實並提供資金流程,惟經查核該筆土地買賣金額與公告現值相符,其個人帳戶資金進出複雜,無法舉證確實支付流程,與上揭規定不合,遭該局剔除補稅1,3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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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公司遇有解散、註銷,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扣繳義務人並非如一般申報期限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而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首揭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違反上揭規定時,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2千5百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按扣繳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萬5千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扣繳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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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給付所得予國外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國際化之趨勢下,扣繳單位與國外個人或企業合作之機會不斷增加,因此一旦有給付應扣繳之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乙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乙公司於95年7月1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權利金所得計15萬元,已扣繳所得稅額3萬元,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遲至96年1月31日前始自動申報,即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所謂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以上例說明,乙公司應於95年7月10日前,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辦理扣繳。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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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明年起自然人憑證取消線上預約申辦,改採隨到隨辦服務。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提高民眾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之意願,自96年1月1日起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將取消線上預約申辦方式,改採隨到隨辦之發證服務,以方便民眾申辦自然人憑證,屆時民眾只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新台幣275元,本人親臨全省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可跨區申請)。
該局說明,現行作業規定需使用CA(網路身分憑證)辦理之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等核定資料、財產資料、個人所得歸戶資料、限制出境資料、退稅及欠稅資料查詢、申請延期申報等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作業項目,納稅義務人僅須以自然人憑證IC卡線上申辦即可,免另附身份證明文件。
該局籲請尚未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之臺北市民,把握機會儘早申辦,並利用該局舉辦之網路報稅等各項租稅宣導活動,兌領自然人憑證IC卡讀卡機,以網路代替馬路,享受便捷優質的網路報稅及線上申辦服務,省時、方便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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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採用電子申報扣繳憑單須知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欲採用電子申報(網路及媒體)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媒體檔案測試時間:隨時受理,最遲需於每年12月底前準備小量測試資料移送測試。惟如使用國稅局提供之套裝軟體,因軟體中已有測試功能,自行測試即可,不必再送稽徵機關測試。
二、媒體檔案測試地點:磁帶請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47號)測試;磁片、光碟片請送所轄國稅局測試。設籍臺北市案件,請送該局電子作業科(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11樓)測試。
三、媒體檔案申報時間: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1月1日為元旦假日,媒體申報案件順延至1月2日起開始受理)。
四、媒體檔案申報地點: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設籍臺北市案件,請就近向該局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五、媒體檔案申報時應檢附:媒體檔案(包括所得資料、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申報單位基本資料、會計師或代理人基本資料)、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事務所,另須檢送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免檢送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核驗】。
六、領取電子申報專用憑單套版紙及套裝軟體地點: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套裝軟體預計於95年12月25日前提供,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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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扣免繳及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可上網下載
詳細內容 扣免繳及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可上網下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扣免繳、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軟體(含信託所得申報書資料)已可上網下載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扣免繳、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95.00新版軟體提供之功能,包括將外部資料匯入資料庫、直接新增、修改或刪除資料、列印各項申報書表、審核、上傳申報及列印回執聯等功能(包括網路申報資料傳送及媒體申報資料複製至磁片、磁帶或光碟片),適用於所有網路申報及媒體申報單位,(第1次使用者需先安裝BDE資料庫引擎)。
該局指出,95年1月申報用之Imx94.00舊版申報系統,使用期限雖訂至95年12月31日止,但因本(95)年度之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已作較大幅度修改,為避免電子申報單位因忘記於申報前更新版本,而遭退查及無法上傳申報之情況發生,請儘速上網更新版本,以利申報。
該局籲請申報單位注意,95年度扣免繳、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之使用者名稱預設為「SYSTEM」,密碼為空白,使用者可自行修改;曾經使用以前年度軟體者,不必移除,可直接安裝更新,但需依畫面指示更新資料庫之格式,更新後原有資料即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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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網路申報更正程序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名冊」申報作業,即將截止,尚未辦理申報之受委任會計師,請儘速申報。
該局說明, 95年度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申報期限將於96年1月2日截止,採用網路列冊申報者,受理截止時間為96年1月2日午夜12時;經網路申報成功後,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於申報期限截止前,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惟逾網路受理截止期限後,則須以人工填寫更正資料,向原申報委任客戶名冊所轄分局、稽徵所,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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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媒體申報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常發生異常退查情況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扣繳單位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使用媒體方式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異常造成退查情形:
1、媒體檔案內應含申報單位基本資料及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
2、媒體檔案名稱應依規定設定為:『申報單位統一編號(8位)+「.」+民國年度(3位)』,年度未滿3位數時,於年度前加零。例如某公司統一編號為12345678,則其申報95年度扣免繳、股利憑單之檔案名稱應為「12345678?095」。
3、外僑或事業團體統一編號欄,應依規定形式建檔;證號別欄應鍵入正確之註記符號【0.1.3】,不可空白。
4、檔案內租賃房屋稅籍編號及所得人代號或帳號欄項,應依規定格式登打,且不可鍵入中文字元。
5、檔案內地址欄項之數字,應以全型字元建檔。
6、執行業務所得應於業別代號欄鍵入業別代號。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等7項所得,應於必要費用別代號欄位,鍵入必要費用別代號(如98非自行出版,99自行出版)。
7、其他所得應於代號欄鍵入給付項目代號(詳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15頁)。
8、非屬執行業務所得之格式代號,不可鍵入「9A」。
9、股利資料應鍵入稅額扣抵比率、分配次數、除權(息)基準日。
10、磁片檔案中之內碼應轉換為BIG5碼,檔案空白部分不可壓縮。
11、同一申報單位多部門分別建檔,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覆編製,且應將各部門檔案彙總乙次申報。
12、辦理更正時,應移送完整正確之全部所得檔資料。
13、非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及盈餘所得資料〔註記〕欄位,不可空白。
14、執行業務者業別屬駐診拆帳西醫,其業別代號應為44,不可誤歸為內科醫師之業別代號30。
15、信託受託人開立予受益人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資料,其媒體檔案應做TR註記。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及信託行為受託人注意相關申報作業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及所得人之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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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已取得保護令的被害人,國稅局絕不洩漏所得資料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資料,註明已分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之規定,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且註明已分居,以便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課稅之規定辦理,並由受害人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之所得歸戶,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於分別發單補徵時,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核定通知書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免予註明,僅以所得總額表示。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由夫妻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之案件,夫妻雙方尚不得逕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查調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以保護受害人。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 23113899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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