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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職工之健康檢查費,是否需列入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職工之健


康檢查費,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 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


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


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


費及全民健康 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


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


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


額課稅。




該局指 出,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


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


康檢查,其依 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


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惟雇


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


費用,仍應視為薪資 所得。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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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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