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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變更前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 事業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等特殊情形,得報請稽
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
事業,應於 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
所得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規定計算
應納稅額,即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
例換算全年 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
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
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因特殊會 計年度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營利事
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範圍,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
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請使用依財政部訂
定格式所印製之結算申 報書辦理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899分機2103)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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