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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飼料免徵營業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飼


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


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主管稽徵機關及業者認定飼料是否符


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發生爭議,對於符合下列情形


之ㄧ者,得認定免徵營業: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


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該 局指出,原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以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公告之飼料品目及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


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為限,但考量


實務 上飼料種類繁多,且經農委會反映,依飼料管理


法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僅作為是否應辦理飼料輸


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的依據,並非用來限縮飼料


範圍, 因此財政部從新解釋,除家庭寵物使用之飼料


外,凡符合上開情形之農牧、漁業使用飼料均可免徵營


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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