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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
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
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
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 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
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
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
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
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
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 98年5月
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
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
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
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
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聯絡人:法務一科連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
1839)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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