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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

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


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


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 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


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


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


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


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


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 98年5月


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


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


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


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


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聯絡人:法務一科連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


1839)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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