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購買土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2009/10/28)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惟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


後旋即轉手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


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


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 得,


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


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A君在98年度向B君購 進1筆土地,成交價


5,000萬元,惟A君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將該筆土地以


7,000萬元出售給C君。依據所得稅法規定,A君出售的是


土地移轉登記請 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5,000萬元後,A


君所獲取的利益2,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納入A


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報繳所得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並釐清觀念,未以本人名義辦妥土


地所有權人登記即出售土地者,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


並非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所得稅,以免遭補


稅處罰。


 



分 網: 賦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