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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
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
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 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
人員,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
或人員名稱,並於零稅率欄打勾及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
號, 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
待遇之買受人簽名,其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
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營業人於申報
當 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可檢附零稅率銷售額
清單及上開證明文件,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
員,常因買受人使用免稅卡而誤勾選免稅欄,並申報為
免稅銷售額,不但無法退稅,其已支付之進項稅額尚須
按比例計算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
員須於銷售時取得上開證明文件,且須依規定計算銷售
價格,始得申請適用零稅率。稽徵機關審核時如發現證
明文件有缺漏,經通知後仍未能補正者,須改按一般稅
率計課,造成稅負上的損失,營業人務必注意,以維護
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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