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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限繳納98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稅查定稅款,將於10月下旬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


請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依限繳納。




該 局說明,98年度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查定稅


款,繳納期限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10日止,請


於限繳期限內繳納。為避免因生意繁忙疏忽繳 稅期


限,營業人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代


繳查定之營業稅,只須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


蓋好授權帳戶之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本局所轄 分


局、稽徵所,自次期開始即可於授權帳戶自動扣款。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化,營業稅查定稅款除


持現金或支票直接到各代收稅款處繳納及利用 信


用卡、自動櫃員機或晶片金融卡繳稅外,繳納金額在


2萬元以內稅款,也可就近到便利商店(統一超商、


全家、萊爾富、來來OK)設於各地營業門市以現金繳


納 (營業人須自行負擔每筆6元手續費,逾期、延期


繳納案件一律不受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98


11月10日前如期繳納98年度第3季營業稅查定稅


款,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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