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部分業別之查定銷售額將重行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10月16日 以台財
稅字第09804567800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
辦法」第6條,並自99 年1月1日 施行。
該局說明,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自75年7月7日 發布以
來,歷經3次修正,其中第6條條文關於飲食業、娛樂業等
十數種行業由 主管稽徵機關按實際營業情形採分業查定
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式,自79年6月12日 修正發布施行迄
今未修正。但隨經濟環境變遷,部分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
業人 查定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已不合時宜,財
政部乃於98年10月16日 發布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
法」第6條,並自99年1月1日 施行。配合該辦 法修
正,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營之行業如屬下列各業別者,其每
月查定銷售額可能因此會受影響:
1、採無座位(含立位、外帶、外送)及採外燴
(含按筵 席桌數或宴客人數計費)方式經營之飲
食業。
2、投幣式卡拉OK店。
3、網路咖啡店之娛樂業。
4、經營球場、練習場(含棒 球、高爾夫球、撞
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等。
5、投幣式自助洗衣業。
6、加水站業。
7、按摩業(含腳底按 摩)。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經營無座位,即外帶式之飲食業,因
該辦法修正前第6條並無該業別之計算方式,故稽徵機關
採上開辦法第5條規定以費用還 原法計算其每月銷售額,
但上開辦法第6條修正後,已新增該業別之計算方式,因
此需依新公式重行計算其銷售額。
該局指出,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 前段規定,重行查定
營業人之每月查定銷售額,如查定銷售額有變動者,將主
動發函通知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如未接獲查定銷售
額變更通知,也可在接獲99 年第1季查定稅額繳款書時,
如發現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有異動者,再洽所在地稽徵
機關查明查定銷售額變動原因。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742)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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