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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第4季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請於99/2/10前依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稅查定稅款,已於1月下旬寄發核定稅額繳款
書,繳納期間為99年2月1日 至2月10日,請營業人於
收到繳款書後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目前繳稅管道多元化,營業稅查定稅款除
可持現金或支票直接到各代稅款處繳納外,尚可利用
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此外,繳納
金額在2萬元以內稅款,可就近到便利商店〈統一超
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各地之營業門市以現金
繳納。
該局指出,為避免疏忽忘記繳款,營業人可利用金融
機構或郵局存款委託轉帳代繳稅款,只須填妥委託轉
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授權帳戶之印鑑章後,免
貼郵票寄回所轄分局、稽徵所,自次期開始國稅局即
於授權帳戶內自動扣款,可免除自行繳納之不便。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於99
年2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而被加徵滯納
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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