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
額,依98年5月27日 修正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98
年12月8日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
定,按超額分配之金額分別處0.2倍、0.5倍或1倍罰鍰,
稽徵機關自發布日起受理之未確定案件均有適用。
該局說明,應設 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
於分配股利時,因
(1)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或短計帳載累
積未分配盈餘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
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或
(2)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
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或
(3)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 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
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
額者,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違反前述規定,致 所分配予股東或
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就其
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並依
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元 以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
處0.2倍之罰鍰;30,000元至100,000元者,處0.5倍之罰
鍰;超過100,000元者,處1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
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40,000元,因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 元至100,000元
間,按超額分配之金額40,000元處0.5倍之罰鍰計20,000
元。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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