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


額,依98527日 修正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1項及98


128日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


定,按超額分配之金額分別處0.2倍、0.5倍或1倍罰鍰,


稽徵機關自發布日起受理之未確定案件均有適用。




該局說明,應設 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


於分配股利時,因




1)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或短計帳載累


積未分配盈餘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


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2)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


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3)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 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


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


額者,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違反前述規定,致 所分配予股東或


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就其


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並依


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元 以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


0.2倍之罰鍰;30,000元至100,000元者,處0.5倍之罰


鍰;超過100,000元者,處1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


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40,000元,因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 元至100,000


間,按超額分配之金額40,000元處0.5倍之罰鍰計20,000


元。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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