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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展延至99年2月22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991


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期限,配合 農


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將展延至99222日 。




該局說明,因99213日 至221日 適逢農曆新年連


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不論 營業人採用人


工申報、電磁記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


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222日 ,營業人如未於該


日期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其逾期申報 繳納之


情形,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


日(即自99225日 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


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籲請營


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


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為使逾期申報但未逾


應加徵滯納金日期之案件,亦可經由網際網路完成申


報及繳稅作業,本次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申


報繳納截止日展延至99222日 ,順延至992


24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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