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虛偽安排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


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如有短漏報所


得被查獲,依法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 罰鍰。




該局 查核甲 君97年度出售本市土地一筆予乙君,該土地係


於出售數月前向A公司以總價16,300萬元買進,但並未


支付任何價款,俟甲君 以總價款18,630萬元出售予乙


君,收取價款後,始陸續轉付至A公司之銀行帳戶計1


8,630萬元。由於甲君將出售予乙君之土地款全部轉付予A


公 司,A公司出售土地實收款為18,630萬元,但A公司


帳載售地款為16,300萬元,其中出售土地利差2,230


元,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回歸A公 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


經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其所得,以免被稽 徵


機關查獲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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