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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銷售額與稅額記載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時,應依定價(即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統一發
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
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
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將定價金額依徵收率
分別計算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並於統一發票上分別
載明,因此,買受人不同,電子計算機發票開立方式
也不同。
該 局指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係供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
節(一般稅額)及第2節(特種稅額)規定計算稅額之營
業 人使用。按一般稅額計算者,電子計算機發票
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扣抵聯,
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但買受
人為非營業人時,則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3聯為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按特種稅額計
算者,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 2聯為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該局呼籲,電子計算機發票雖然没有細分二聯式或三
聯式,僅以該發票有無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區
分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故營業人仍應依營業
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記載,以
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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