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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收入應使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
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營業收 入,應依法辦
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
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 台、停車位
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
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
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 據所得稅法
第24條規定辦理,若成本、費用等支出,同時與大樓
(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及銷售勞務有關者,應依其
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 列報之方式處
理,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與銷售勞
務有關之必要且合理的成本,由國稅局依申報情形核實認
定。
該局指出,大樓 (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
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
利收入者,免辦理結算申報,惟有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
營業收入時,應使 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辦理結算申報,而非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及其作業組織之結算申報書」。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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