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


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分別依逾期


情形加徵滯、怠報金。




該 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


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


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


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


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


納收據一併申報。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於規


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


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


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其


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


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 於新臺幣30,000元。其無


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


3,000元。




該局舉例,98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之 截止日為9811


15日 (星期日),因1115日 為假日,申報順延至16


截止,1718日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惟營業人如於19


申報即已逾2 日,應加徵滯報金最少新臺幣1,200元;營


業人如遲至1217日 始申報營業稅,則已逾30日,應加徵


怠報金最少新臺幣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營業 稅申報時


限,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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