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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慈善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
得總額20%,且該機構或團體應合於民法總則公益 社
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
記或立案成立者。
該局 查核甲 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
列報「ΟΟ聖道院」捐贈 扣除額計60萬元,雖未超
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並已取具捐贈收據正本,但因
所取具開立捐贈收據之對象,係未經內政部立案之團
體,由於該聖道院未合法立 案,與所得稅法規定不
符,納稅義務人雖主張捐贈是事實,且已取得捐贈收
據正本,仍不得認列該捐贈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 贈扣除
額時,除有捐贈事實外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
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
贈扣除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 話:28315171分機30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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