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
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有給付或分配各類所得,於填報扣
(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 得憑單時,
除下列所得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外,其餘皆可於99年1
月1日 起至99年2月1日 止採用網路申報(元旦假期照常開
放)。
一、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
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
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 機關辦理申報。
二、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
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
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 辦理申報。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
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 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
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
申報核驗。四、非屬當年度給付之逾期申報扣(免)繳憑
單、股 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五、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
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
單 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六、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
之所得資料。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所得資
料,依規定註記 者,不在此限。
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
相關資料。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毋須再檢
附任何文件至國稅局加蓋收件章,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各
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 託財產各類所得
憑單申報,省時、方便又安全。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