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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8年10月26日 修訂
9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修訂
後申報書格式填報98年度信託所 得。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
定,於99年2月1日 (99年1月31日 例假日順延)前向所轄
稽徵機關申報98年度信託所 得申報書(含信託財產收支
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
表、私募基金轉讓通報表及附件粘貼表等)及相關憑單。
為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 要,財政部針對98年度信託所得
申報書第5頁之『附件粘貼表』做相關修正,除了應依各
信託扣繳單位別,黏貼經稽徵機關加蓋印戳之信託憑單申
報書第2聯及信 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書第1聯影
本外,應黏貼單據新增3項:
(1)信託契約書影本(私契約),不動產信託者,應再
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 移轉契約書(公契約)及土地
暨建物謄本。
(2)年度中終止或變更信託契約者,應檢附終止或變更
信託契約(含變更前、後)相關文件。
(3)共同受託案件,應檢附受託人明細表。
該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之信託行為受託人,應於99年2
月底前依各信託扣繳單位別將附件粘貼表(含相 關附
件)連同信託所得申報書網路申報總表寄交所轄之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以維所得人及受託人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 23042270 分機10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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