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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間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


為,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凡買 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


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


稅,另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證券出賣人


課徵,並 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


按千分之3稅率代徵,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


納;另前揭股票若係透過遺產繼承或受贈而取得,非屬買


賣有 價證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夫妻間因贈與移轉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


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


與總額證明書,再憑上開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


更過戶登記即可,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俾免因


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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