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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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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 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票據。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 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 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倘其債權 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 A公司係承包水電工程,經營型態為與其他廠商聯合承攬 工程;該公司將帳列其他應收款之期末餘 額3億餘元併 同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按1﹪估計期末備抵呆帳餘 額,並以期出帳上原有之備抵呆帳科目餘額,和期末之 備抵呆帳餘額的差額,列報該年度之呆 帳損失400萬餘 元,惟查該公司之其他應收款主要係因代墊其他聯合承 攬人之進項成本而對其他聯合承攬人所產生之應收債 權,非因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發生, 核與前揭法令規 定不符,爰剔除該公司所列報之呆帳損失33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結算申報,以免被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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