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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1月1日 起非居住者轉讓緩課股票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自99年1月1日 起,轉讓、贈與、
放棄緩課股票者,應按扣繳率20%申報 納稅。
該局說明,為簡化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盈餘)扣繳作業,自99年1月1日 起,無論
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 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
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之扣繳率。是以非居住
者就其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於
99年1月1日 以後實現 之營利所得,應就該投資營利事
業發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依所得稅法
第73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以20%之扣繳率自行申報
納稅。惟若該緩課 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
而實現之營利所得,係發生於98年12月31日 以前,則仍應
依原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按30%申報納稅;其符合
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規定,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
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經檢附相關文件審核
後,仍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 出,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之非居
住者,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
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地在臺北市者請向該
局總局外僑股辦理);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
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 至5月31日 止)依規
定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請納 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
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13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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