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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之統一發票,除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或經財政部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外,由政府印製,發售營 業人使用。 |
(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 照交易事項發生日期之先後次序,依統一發票 號碼 順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 票專用章。兼營應稅、零稅率或免稅之營業人,如 同一買受人同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 物或勞務 時,應按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統 一發票,並將開立之情形,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 別欄註記,不得合併開立於同張統一發票之上。為 便於計算不同課稅別銷 售額及稅額,營業人宜視應 稅、零稅率或免稅之交易筆數及交易對象,於每期 開始前同時購買三聯式及二聯式統一發票,以供分 別開立之用。(統§8) |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 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買受人為營業人 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 售額合計開立;除特別規定外(如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惟該等營業人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 個人,則所開立統一發票,得免填載。)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 受人要求者,不包括在內。 |
(三) 統一發票各欄填載內容說明: 1.「中華民國年月日」欄,按交易實際發生日期填載。 2. 「買受人」欄,填載買受人之名稱。但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除 有特別規定或買受人要求外,得免填載。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如因機器不能列印中文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 3.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欄,填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二 聯式統一發票無統一編號欄,得免填載。 4. 「地址」欄,填載買受人之地址。 ‧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得免填 載。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所開立統一發票,應填載地址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所開立統一發票,得免填載。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5. 「品名」欄,填載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名稱。 6. 「數量」欄,填載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數量,並應載明計算單位之名稱:如噸、公斤、磅、疋、公尺、件、台、只……等是。 7. 「單價」欄,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不含稅之銷售價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含稅之價格。 8. 「金額」欄,填載所銷售各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單價乘數量後之金額。 9. 「銷售額合計」欄,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填載該張統一發票上銷售各項貨物或勞務金額之合計數;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免填。 10. 營業稅」欄,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按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分別應稅、零稅率或免稅,於「應稅」、「零稅率」、「免稅」之相關欄空格內打「」符號,如係應稅之貨 物或勞務,應以銷售額合計數乘法定徵收率(五%)計算其營業稅額(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填載於「營業稅」欄;如係零稅率或免稅之貨物或 勞務,則應在「營業稅」欄劃一斜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免填。 11.「總計」欄,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填載「銷售額合計」欄之金額加「營業稅」欄之金額後之總金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填載該張統一發票上銷售各項貨物或勞務金額之合計數。 12.「總計新台幣」欄,以中文大寫填載「總計」欄之總金額。 13.「備註」欄,供營業人註記其他附記事項,例如營業人經營代購、代銷業務,開立代購或代銷貨物之統一發票,應於本欄註記「代購」、「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字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在此限; 另加油站業者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予簽帳卡買受人,亦得免載明卡號。 14.「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供銷售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用,蓋用之印章應明顯清晰。 15.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與收執聯右上角「買受人註記」欄,銷售人不得填載,留供買受人於申報扣抵時依下列區分於相關欄空格內打「」符號:‧買受人應按購進貨物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 買受人購進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屬不得扣抵,其餘進項稅額,屬得扣抵。 |
(四)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貨物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統§9Ⅱ) |
(五)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24) |
(六)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惟營業人應併同使用當期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統§21) |
(七)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統§22) |
(八)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人對每期所購買各類統一發票使用之情形,應於次期十五日前,逐本或逐部收銀機填列明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營業人自行留存,另一份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連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申報聯,一併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表填報方式如下: 1. 依發票號碼順序,依式將每號發票開立內容填入明細表,如係作廢、按日彙開、按月彙開及違章補開者,應於該號碼之備註欄加註;空白未使用之發票,並應在明細表註明其起訖號碼。 2. 按每張發票開立之銷售額、營業稅額或發票總計金額及課稅別分別填列,並依每本發票使用情形,分別統計其使用、作廢及空白未用之份數填列於該張明細表「本表合計」之相關欄。每張明細表亦應按應稅、零稅率及免稅分別統計其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或發票總金額,填列於該張明細表「本表合計」之相關欄。如使用二本以上同一種類及聯式發票,除每張仍應分別統計填列外,應將同一種類及聯式發票各張累計後填列於首張明細表「本期(月)總計」之相關欄,並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及營業稅額,其餘各張之「本期(月)總計」欄,得免填列。 3. 收銀機統一發票,係依開立日期順序依式將每日開立發票起訖號碼及應稅發票總金額或免稅銷售額填入明細表,如有誤開作廢者,應按開立日期註明作廢發票號碼;作廢發票分數及空白未使用之發票,並應在明細表註明其起訖號碼。 |
(九)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應自行詳細檢查,如發現統一發票有缺頁、跳號或內外頁字軌號碼不符等情事,不得使用並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向原購買處所退回換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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