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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自9921日 施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416日 修正發布之營業
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已訂定自9921
施行。

   
該局說明,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依修正
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
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
「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銷清冊」
,於每期申報銷
售額時,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徵機關後,於申報當
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
,不需繳回主管徵機關銷
必要時徵機關得派員監督。    另考量部分營業人確有自行
之困難,營業人得填具銷清冊,同營業稅申報書及
剩餘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送交主管徵機關銷。使用網
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應將當期購買之剩
餘空白未使用及作廢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建檔。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發票未向主管徵機
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以致發生
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
徵機關將追補被溢領之獎金外,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
究辦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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