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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委會99.12.20.宣布已修正過勞死認定參考


指引,即日起勞工若過勞死,認定將不再受限於工


時,改由職業病醫師依工作樣態和工時綜合認定,


且舉證責任須由資方負擔。




  2.勞委會修正標準後,在「短期工作過重」認定


上,原本「死前連續24小時工作或死前1周每天工作


16小時」認定門檻取消,改由醫師認定有過度長時


間工作即可;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也比照日本,發


病前半年每月加班時數門檻由45小時降為37小時。




  3.此外,醫師在認定時,不會以加班時數當唯一


標準,還會加上工作型態是否超過負荷。勞委會公


告放寬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促發過勞死的認定基準,


與日本標準一致,不問個人病史,只要病發前有突


發異常事件、前一日有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是前


一個月加班時數超時致過勞死,原則上就認定是職


業病。




  4.以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四萬三千九百元為例,若


認定是過勞致死,則可領取職災死亡給付四萬三千


九百元乘以四十五個月。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在過


勞死認定的過程,經常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難


解僵局,如今新的規範明確要求,雇主需負起舉證


責任,也就是說,雇主若認為勞方並非過勞致死,


必須提出證據如勞工的出勤記錄,否則將採認勞工


說法。




  5. 過勞死的認定流程,先確認當事人罹患之疾


病,再判斷其工作情形,包括工作時數與工作負


荷。對此,勞委會雖訂有一份參考指引,但規範不


夠詳盡,以致醫生在認 定時,多半只從勞工的工作


時數判定。此外,勞工本身若有心血管病史、曾經


開過刀或罹患的是慢性疾病,一旦發病猝死,往往


不被認定是職業病。




  6.勞委會廿日公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外 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比照日本


標準,詳細規範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讓醫生在認定


時更有所依循。即使不是新制的目標疾病,若由解


剖報告證實工作負 荷為促發疾病的主因,也可認定


是職業病。新制判定工作負荷情形的三項標準分別


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


及「長期工作過重」,都符合職業病標準,認 定遠


比舊制寬鬆。




  7.加班時數非唯一的認定標準,而會調查勞工的


工作負荷,是否促發疾病;目前認定中的過勞個


案,均適用新的認定標準。 勞委會說明,未來只要


勞工提出超時工作的指控,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


證,或提不出勞工出勤記錄,將一律採認勞工說


法,雇主將要支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8. 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因過勞而猝死,但勞


委會並沒有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立委及民眾對於


「責任制工作濫用」及「過勞死標準」的關切。勞


委會檢討後,將現行 「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修訂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


心臟疾病的認定參考指引」,已正式公告,即日起


實施。




  9.新標準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基


準中,未來包括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


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


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


促發,就算是職業病,勞工可以申請 勞保職災給


付。




  10.增加「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的新判定標準。新


基準採綜合認定,工時僅是認定標準的一部份,工


作型態亦將為考量的因素之一。以工時為例,若勞


工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發病前26


個月加班時數超過72小時,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勞


死。此 外,發病前16個月若加班時數每月超過37


小時,亦將被認定為過勞死,新標準比現行工時標


準,再縮短8小時。至於短期工作過重部份,現行標


準必須


符合 「一日24小時持續工作」、「一周每日工作16


小時」,新標準則改為「發病前到前一天之間有特


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


長時間工 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


緊張,都符合職業病標準。




  11.勞工若證實過勞死,雇主必須支付勞工「職災


補償金」,數額為勞工45個月的薪資,勞基法規


定,若雇主替勞工投保勞保,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


充一部份金額,但由於勞工實際薪資可能超過勞工


投保薪資,差 額部分還是要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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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