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3月12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給付外國事業勞務報酬,應確依稅法徵免規定辦理
(2)公司股東拋棄股利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課稅規定
(3)加強查核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4)債權人之應收利息俟實際取得時課徵所得稅
(5)加 班 費 免 納 所 得 稅 標 準 如 何 ?
(6)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應補稅送罰
(7)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8)營業稅劃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方便
(9)稅捐稽徵文書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時之送達規定
(10)遺產稅實物抵繳有關繳現困難之認定
(11)應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被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
(12)公司解散或遷址營業,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13)境內有住所,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14)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兌換損失,不得認列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主  題給付外國事業勞務報酬,應確依稅法徵免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引進新技術或產品等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的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非屬權利金之給付,營利事業於給付時則應依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指出,於查核某外國事業依約取得國內營利事業給付之權利金,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案時,發現依雙方簽訂之合約,該外國事業除應依約定授與專門技術外,合約義務尚包含提供認證管理、生產線安裝培訓、開發期間教育訓練、文件管理...等非專門技術勞務。該技術合作案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屬符合行政院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核准收取之權利金,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核准免稅範圍僅限於權利金,不包括專門技術以外之勞務。是以該外國事業取得非屬權利金之勞務報酬,則非屬前揭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範圍,故僅核定授與專門技術之收入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給付外國事業提供專門技術之其他附屬報酬,應確依稅法相關徵免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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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公司股東拋棄股利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課稅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是否仍有課稅問題,應視拋棄日係在分配基準日前或基準日後而定。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股東如有拋棄股息及紅利之情形,應依照上述規定徵免所得稅,以免造成短漏報所得而被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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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加強查核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不肖營業人以偽變造免稅區營業人簽署的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冒退營業稅款,為防杜此不法行為,將加強對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進行勾稽查核。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即免稅區營業人)的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與半製品等5大類貨品,依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0。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需檢附免稅區營業人簽署的統一發票扣抵聯為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為了避免統一發票之簽署被偽造,稽徵機關已輔導免稅區營業人提供上開適用零稅率之進項明細,並與課稅區營業人申報此類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逐筆勾稽,以防止藉偽造發票簽署而冒退營業稅之不法行為。免稅區廠商如被查獲偽造購買用途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導致課稅區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者,將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若因涉嫌幫助課稅區營業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將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按交易事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勿心存僥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或幫助他人逃漏稅,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甚至移送刑責,反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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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債權人之應收利息俟實際取得時課徵所得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人詢問有關設定抵押權後貸予款項核算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係根據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核算私人間抵押貸款之利息所得;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所載設定期間,除查明其債權曾有延續之確切證據外,其計息截止日,係以該項抵押權設定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至設定抵押權屆滿後未及時辦理塗銷登記,且設定登記資料載有遲延利息之約定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其有收取遲延利息者,即據以核計利息所得。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因此債權人應收利息如經一審法院判決自設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放款日拆計算,則應依該判決核計利息所得,並俟實際取得該項利息所得時,再合併課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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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加 班 費 免 納 所 得 稅 標 準 如 何 ?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三點來說明: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已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上揭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另外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其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計算並給付加班費時,應依上述徵免所得稅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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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應補稅送罰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檢舉虛報薪資或異常薪資案件時,營利事業常無法提供支付員工薪工資之具體付款證明文件,而遭剔除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所得人檢舉遭虛報薪工資,或領薪來源超過5筆且全年所得總額達百萬元以上,或薪資所得短漏報70萬元以上,顯屬異常者,國稅局即通知列報之營利事業提示確有支付薪工資之具體證明(如勞健保投保資料、銀行轉帳或匯款資料等),如無法提示者,將被核認虛列成本費用而予以剔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補徵稅額,並處1至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造業常因行業特殊性,須將工程層層轉包,承包商所提供薪工資印領清冊所載名單與實際薪資領取者,應逐一核對審認身分,如列報之薪工資所得人資料係由不肖承包商向他人購買,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人頭之身分證影本,偽造薪(工)資印領清冊報帳,將造成列報之營利事業虛列成本費用,應依上揭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為防杜虛報薪資情形,民眾不要任意提供身分證給他人,更不要為了小利而販賣身分證影本;並提醒營利事業不要列報不明身分者之薪工資,以免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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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綜所稅網路報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TWCA,網址:www.twca.com.tw)本(95)年度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金融憑證種類包括國內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核發之網路銀行、網路下單及網路保險憑證,民眾可多加利用該金融憑證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事宜。
該局說明,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包括中國國際商銀、第一銀行、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安泰銀行、台証證券、元大京華證券、元富證券、玉山證券、倍利國際證券、亞東證券、富邦證券、統一證券、群益證券、國泰人壽保險、新光人壽保險、南山人壽保險及日盛金融控股等共19家公司,其中富邦證券及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係於本年度新加入提供其憑證用戶網路報稅服務。又今年華南銀行、交通銀行、高雄銀行、康和證券及金鼎證券公司等5家,未再向臺網公司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因此5月份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等公司之金融憑證即使在有效期限內,亦無法提供所得查詢及網路報稅功能。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除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外,亦可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19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TWCA金融憑證,以利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
該局指出,金融憑證的申請管道很多,前述19家金融機構全國共有2,200家分行可提供免費申辦,而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非常方便、省時。惟金融憑證務必親自妥善保管,勿隨意借給他人作其他用途使用,以免洩漏個人資料,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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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稅劃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方便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零稅率及取得固定資產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的廠商,得申請「劃撥轉帳退稅」取代「支票退稅」,可加速退稅作業,靈活業者資金調度。
該局說明,一般績優外銷廠商,因適用外銷貨物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每月均有大筆退稅款,每期營業稅申報後,須於次月23日、24日始能收到稽徵機關核退之國庫支票,再持往公庫兌領。若申請改採「劃撥轉帳退稅」,國稅局即將退稅款直接存入該廠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不但快速方便,又能免除支票兌領之安全顧慮。
該局指出,營業人自95年2月1日起,以網際網路或媒體申報,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申報之營業稅零稅率及固定資產退稅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得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如再採用「劃撥轉帳退稅」,即可於報稅後次月5日完成退稅撥款作業,資金運用將更靈活。
該局籲請設籍於臺北市之營業人,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索取「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自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申辦服務及查詢/稅務書表下載/營業稅下載,填妥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送交營業地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即可,省時又方便。
(聯絡人:徵收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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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稅捐稽徵文書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時之送達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該局說明,上揭寄存送達如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除依規定申請復查或查對更正者外,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前述郵政機關通知受領稅捐稽徵機關寄存之文書時,應儘速向郵政機關領取,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於繳款書所定之繳納期限前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吳審核員;電話: 28313117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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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遺產稅實物抵繳有關繳現困難之認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納稅期限內,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必須現金繳納有困難,始得依前揭規定以實物抵繳。目前稽徵機關於審理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案件時,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現金或存款繳納時,即無法認定符合繳現困難之規定。又上揭法令規定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係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亦即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才得准予實物抵繳。
該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有現金、銀行存款,應主動檢附無法以該現金及銀行存款繳稅之事證,以加速審理實物抵繳之流程。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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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應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被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自90年1月1日起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設置之各地行政執行處負責欠稅強制執行後,許多陳年舊案均已獲得突破性進展,執行績效優異。
該局指出,行政執行處對惡意抗繳規避執行之欠稅人將施予拘提管收、限制出境、拍賣動產及不動產、查扣薪資或銀行存款等,多管齊下方式積極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人收到各稅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若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甚至將被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徒增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吳審核員;電話:28313117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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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公司解散或遷址營業,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解散或遷址營業,其原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租用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攤銷。惟營利事業如因故解散或遷址營業,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特予說明如下: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營利事業如有前開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他遷之特定事故,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之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惟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有關裝潢費用,應注意確依上揭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顏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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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境內有住所,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事實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又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指出,某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均具我國及美國雙重國籍,卻分別以本國人及外僑身分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藉以規避累進稅率,並虛報免稅額,短漏所得稅額,經該局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該年度設籍於臺北市,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除依法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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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兌換損失,不得認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該局指出,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兌換損失100餘萬元,經查係該公司向銀行抵押借款美元,嗣因當時日元持續看貶,其為節省利息支出,乃與銀行換約,改以日圓償還,惟原美元借款並未償還,合約並未重新訂定,係僅就原借款之還款幣別,由美元改為日圓,致帳面發生匯率兌換損失,但並未實現,遂予以調整剔除補稅。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時,應確依上揭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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