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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3月13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93年度綜所稅補稅應於95年3月15日前繳納
(2)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免罰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 本局新聞
主  題93年度綜所稅補稅應於95年3月15日前繳納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3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核定補稅案件,限繳日期至95年3月15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限繳日期前向公庫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係由納稅義務人於94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後移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建檔歸戶,並與各項相關資料交查核算,如核定之應納稅額大於納稅義務人之自繳、扣繳及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稽徵機關即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核定通知書「核定課稅所得額之細項資料」欄中,載有*號者即代表該筆所得為短、漏報,核定通知書亦註明申報與歸戶之所得差額供納稅人參考核對;另外,由「調整原因」亦可看出核定後之列舉扣除明細資料,納稅人可審視自行申報之扣除項目及金額,查對是否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如係漏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應速補送稽徵機關,憑以審核更正。
該局說明,納稅人對補稅內容如有疑義,應在限繳日期截止前向核發繳款書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又94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於9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31日適逢端午節將延至6月1日)期間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檢視以前年度申報不符規定原因,正確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再次發生錯誤,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惠英,電話:27833151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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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之免罰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承租建物,原依約定支付租金予乙公司。後因乙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經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執行命令,法院受理後即發出支付命令,令甲公司將應支付乙公司之租金提存法院。因而甲公司無法取得出租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但持有法院開立收據;惟其應於法院執行分配時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卻未能取得,但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依上述規定,甲公司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情事,應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確依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若因銷貨人未給予而未取得者,如依上揭規定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得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
(聯絡人:法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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