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如有租金收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社團、財團法人等
機關團體組織將閒置建物出租並收取租金,卻未辦理營業
登記,涉嫌漏報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情事, 遭該局予以
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社團、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組織出租房屋收取
租金之事實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
營業稅法)所規範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又其銷售勞務既
非屬該法第29條所規定免辦營業登記範圍,即應依同法第
28條規定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未辦理登
記即構成違法行為。一般 公益組織之機關團體常誤解以
為既非以營利為目的,即非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按
營業稅係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行為課稅,故營業稅
法第6條所稱之營業 人並不限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縱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
即符合該法所稱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及依規定報繳 營業稅。
該局查獲轄內某商業同業公會,於93-96年間將閒置建物
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金額高達575萬元,卻未辦理營
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除核定補徵20多萬元營業稅外並
將處以罰鍰。該公會雖表示承租人已辦理租金扣繳,實為
不知法,並無逃漏稅之意圖,請求免予處罰云云,惟查類
似案例提起行政 訴訟,最後均遭判決駁回,有最高行政
法院97年度判字第28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
字第692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呼籲,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若已將閒置
建物出租而未辦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
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同時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
業稅,以免遭受 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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