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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
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是否應辦理營業登
記及報 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
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 稅
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
提供之勞 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
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最近發現某些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
研習會等活動,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
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未辦營業登記及報
繳營業稅者,在 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所屬分局
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 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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