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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


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是否應辦理營業登


記及報 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


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 稅


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


提供之勞 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


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


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最近發現某些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


研習會等活動,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


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未辦營業登記及報


繳營業稅者,在 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所屬分局


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 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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