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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拆除地上物,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
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 土地
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項但書
規定,營利事業自75年1月1日 起,出售土地 之增益免納
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
第45條規定,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
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 為適於營業上使用
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其列報其他損失含房屋報廢損失1,200萬元,經 查係出售
土地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賣方於交付土地日需將地
上建築物拆除騰空。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 台財稅第
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出 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
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經調整房屋報廢損失為出售土地成本,調增課稅所得額
1,200萬元。
該 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
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屬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
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自出售土地
增益項下減除,而非列報為房屋報廢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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