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勞務,如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緃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如該勞務之
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使該勞務之 買受
人為外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並取得外匯收
入,仍不得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按應稅規定報繳營業
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7條第2款規
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
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
銷售前揭勞務須取得外匯證 明文件,如派員赴國外維
修、授課、銷售國外版權、專利權授權國外使用、國外提
供原料由國內營業人加工後出口取得之代工收入等均可視
為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需取得外匯收入證明
文件,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申報鉅額非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
售額,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係接 受國外非營利組織委
託,對國內廠商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並由
國外非營利組織支付勞務費並取得外匯。因其勞務之提供
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 內,依前揭規定應依法課徵
營業稅,不適用零稅率之情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對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相關規定
不盡明瞭,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 務專線
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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