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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及境外子公司員工向公司認購庫藏股票,認購價格低於市價部分,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


司員工以低於市價之認購價格認購庫藏股票,應否 課


稅?性質屬於何種所得?若是境外子公司員工認購庫藏股


票,有無課稅問題?與證券交易稅是否重複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 定,各類所得如為


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


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


算。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證,公司員工符合認購庫藏股資格者,以低於市價之認購


價格取得股票,其取得股票日之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


格差額部分,屬同法第1項第 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


取得時課徵所得稅,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


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


免扣繳憑單。




該 局指出,若其國外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


並執行我國境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員工於公司發給


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


提供勞務,則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問題,惟若是由臺


灣地區以外之子公司於當地聘雇而未在臺灣地區提供勞務


之員工認購者,若該員工係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員工 且為


臺灣地區之人民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證券交易稅係對出賣有價證券之 行為


按交易成交價格課稅,與上開行為係以所得課稅,性質上


兩者並不相同,無重複課稅問題。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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