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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外匯交易所得及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匯利得及虛擬的


「黃金存摺」交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當年度 所


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及黃金存摺


帳戶買賣黃金產生之收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


類規 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




該局指出,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及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


金產生之損益,宜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 料,以供計算財


產交易損益之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


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 務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所發生之損


益,應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避免


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 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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