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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屬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會計人員詢問,該公司原承


3戶房屋作為加油站儲存設備使用,嗣後其中一戶甲屋


主不願出租,但該公司仍繼續使用,甲屋主逕向法院提起


告訴,經法院確定判決,該公司為不當得利,應賠償甲屋


主相當款項。該公司在支付甲屋主賠償款時,是否仍須申


報扣繳憑單?甲屋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有關人民爭訟依法院判決確定給付不當得利


款項時,扣繳義務人應申報各類所得其他收入項


之免扣繳憑單。




至於甲屋主於取得免扣繳憑單後,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


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例


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


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若無必要費用可減除,則全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以往也曾發生某國民中學無權佔有某乙所有土


地,經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學校應給 付某乙相當於租金


之利益,該利益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


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合


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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