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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繳納稅額 (2010/7/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


稅率,依99615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


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


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




該局說明,配合99512日 總統令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


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立法院於同年5


28日 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 條文修正案,


本項修法案經99615日 總統令公布施行。營利事業辦


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


率計算繳納決、清算應納稅額 或暫繳稅額。營利事業遇


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若跨年度,因清算所得


之計課,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


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 同,故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


時,清算期間遇跨99年度,應依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清算期間若為98 1015日至99


210日,清算課稅所得為3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


51,000元【(300,000×17﹪=51,000元),自99 年度


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


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12萬元部分之


半數】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


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計算繳納決、清算應納稅額或暫


繳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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