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彙繳件保險,係屬對員工之
補助,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保險
費,得列報為費用者,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條規定 之「團體壽險」為限,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
件,仍屬個人保險,營利事業應注意其差異。
該局說明,「團體保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
險」之另一種商品分類方式,包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
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依「團體 一
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團體保險必須符
合下列要件及特性:
(一)被保險人須隸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
(二)團體保險之保險人僅簽發 一張保險單交要保人(要保
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
未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發給保險單。
(三)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
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
計算。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並由營利事業負
擔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 及其家屬為受益
人,且列支保險費金額每人每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
者,准予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
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 之薪資所得。保險
費之原始憑證為保險法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所開立之
收據及保險單,其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
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 費之明細表以憑核認。
該局指出,「團體彙繳件」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
件」規定,係指集合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
5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 或同一
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之個人保件。因此個人險團
體彙繳件(含計算說明中列有團體件字樣及個人險主契約
附加團體壽險契約特約條款方式者),皆為 個人保單集體
彙繳保件,而非團體壽險。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個人壽
險團體彙繳件,而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係屬對員工之
補助,應轉列各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 得,不適用前揭每
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之規定。
該局呼籲,團體彙繳件雖有「團體」字樣,但其係個人
保單集體彙繳件,並非團體保險,營利事業如給付保險
費時應注意上揭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徵納雙
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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