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各項稅捐繳納期限末日如非逢例假日並無順延繳納
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常因誤
解法令規定,造成原應繳納之稅款外,還要額外多繳因逾
期繳納稅捐而加徵之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期
限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日,
例如截限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
金,至星期一、二繳納,因已逾2日應加徵1﹪;如截
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則星期二、
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
1﹪。但納稅義務人常以免加徵滯納金之期日當作繳納期
間之末日,如適逢例假日則自認可順延繳納。
該局進一步 說明,以98年11-12月營業稅為例,A公司依
規定應於99年1月15日 (星期五)前申報繳納,惟遲至於1
月18日(星期一)始繳納稅款,因已逾繳納期 限2日,遭稽
徵機關加徵1﹪滯納金,A公司主張1月17日 是繳納期限末
日,適逢星期日,應可順延至次日即1月18日 繳納,不應
加徵滯納金。經查本例繳納期 限之末日為1月15日 ,當日
為星期五並非例假日,並無延期繳納之適用。依前揭加徵
滯納金之規定計算,如在1月17日 繳納稅款,還未逾2日,
尚無須加徵滯納 金,A公司誤解以為1月17日 才是繳納期
限之末日且適逢星期日,認為可順延至18日繳稅,因而損
失1﹪滯納金。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
期 限,切勿誤認繳納期限而多出額外之負擔。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