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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稅捐繳納期限末日如非逢例假日並無順延繳納

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常因誤


解法令規定,造成原應繳納之稅款外,還要額外多繳因逾


期繳納稅捐而加徵之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期


限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日


例如截限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


金,至星期一、二繳納,因已逾2日應加徵1如截


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1天至星期一,則星期二、


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


1﹪。但納稅義務人常以免加徵滯納金之期日當作繳納期


間之末日,如適逢例假日則自認可順延繳納。




該局進一步 說明,以9811-12月營業稅為例,A公司依


規定應於99115日 (星期五)前申報繳納,惟遲至於1


18(星期一)始繳納稅款,因已逾繳納期 限2日,遭稽


徵機關加徵1﹪滯納金,A公司主張117日 是繳納期限末


日,適逢星期日,應可順延至次日即118日 繳納,不應


加徵滯納金。經查本例繳納期 限之末日為115日 ,當日


為星期五並非例假日,並無延期繳納之適用。依前揭加徵


滯納金之規定計算,如在117日 繳納稅款,還未逾2日,


尚無須加徵滯納 金,A公司誤解以為117日 才是繳納期


限之末日且適逢星期日,認為可順延至18日繳稅,因而損


1﹪滯納金。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


期 限,切勿誤認繳納期限而多出額外之負擔。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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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