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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符合一定條件使用電子發票之


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


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


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


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指出,因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具備更嚴


格之審核標準,為提高使用電子發票意願,將開立電子發


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


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規定,說


明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


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


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


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


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


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


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


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


罰鍰。




該 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


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 義,


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


http://www.einvoice.nat.gov.tw/wSite/mp   或電洽免


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查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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