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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三科 |
營業稅 |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檢舉個人透過網 路銷售貨物和勞務,有未開立發票情事,針對網路交易該 局已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 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 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 為,如係 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 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惟如係個人透過拍賣網站 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 未使用即因不適 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因不實用而透過 網站出售,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又個人透過拍賣 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月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 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 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 目的且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 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速向所轄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 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
97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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