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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應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不同

《賦稅》2008/8/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百貨公司、賣場及大型購物中


心以優惠價格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均應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買受人。




該 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


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


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 禮券,禮券上


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


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另現金禮券係訂明與其


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 者,則由承兌之營業人於


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檢舉使用某公司發行之禮券購物漏開統一發票,惟


經查核發現該禮券為商品禮券,並非現金禮券,發行禮券之


營業人已在銷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購買禮


券人,憑商品禮券兌付貨物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商品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


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


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


一發票,但消費者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現金消費,於兌換


貨物時,仍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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