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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應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不同
《賦稅》2008/8/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百貨公司、賣場及大型購物中
心以優惠價格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均應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買受人。
該 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
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
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 禮券,禮券上
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
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另現金禮券係訂明與其
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 者,則由承兌之營業人於
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檢舉使用某公司發行之禮券購物漏開統一發票,惟
經查核發現該禮券為商品禮券,並非現金禮券,發行禮券之
營業人已在銷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購買禮
券人,憑商品禮券兌付貨物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商品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
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
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
一發票,但消費者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現金消費,於兌換
貨物時,仍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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