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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禁建用地,尚無減免遺產稅規定

《賦稅》2008/8/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土地為軍事禁建設


管用地,其使用上雖受限制,惟尚無減免遺產稅規定。




該 局指出,財政部741018日 台財稅第23688 號函明釋,


被繼承人遺產土地如為違章建築占用,致其價值顯著低落經


查屬實者,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實際價格予以核估課稅。另


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 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依


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


11條之1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但僅限於土地稅之減


免,並無減免遺產 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其遺產土地8筆,其中全


部面積或部分面積為軍事禁建設管用地,繼承人以受軍事禁


建土地財產價值降 低,主張應按該遺產實際受禁建影響而降


低之價值及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予以核減遺產稅,惟經查該


遺產土地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第貳種住宅區,亦無地上權


設定 或被違章建築占用情事,與上揭財政部函釋被違建占用


土地得按因而減少之價值核實核課之情形不同,並無該函釋


之適用;另土地稅減免規則對於軍事設施區之稅賦 減免係限


於地價稅及田賦之財產稅,尚非遺產稅可為減免之依據,予


以否准。 陳 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駁回並確定


在案。




該局強調,土地稅減免規則僅適用於土地稅之減免,尚不得


援引作為減免其他稅目之主張,繼承人主張遺產稅之減免仍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解釋令規定適用。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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