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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所分得之房屋自始以子女名義起造,仍須課徵贈與稅
《賦稅》2008/7/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
屋,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仍應依規定
申報贈與稅。
該 局查核某合建分屋案,地主甲君父子2人共同提供臺北市
大同區土地,於92年6月間與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
94年4月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甲君將分 得4戶房屋均登記於
其子名下,經該局查核發現,地主因合建應移轉予建方之土
地,均係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予建方,認定該4戶房屋,均屬
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 應分得,卻全部登記其子名下,涉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贈與情事,經 通知甲 君申報贈與稅,補
徵贈與稅額60餘萬元。
該局呼籲,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 合建分屋,若將應分得房屋
無償登記為親屬所有,即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之贈
與行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日,依同法第24條
規定,除第 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
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
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 理贈與
稅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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