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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漏稅案件,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適用較輕裁罰倍數

《賦稅》2008/7/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違章漏稅案件,符合一定要件


者,可適用較輕裁罰倍數。




該局查核某營 業人因無進貨事實,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


不實憑證4百萬餘元,虛報進項稅額20萬餘元,經查獲後函請


營業人陳述意見,並告知如補繳所漏稅款及以書面承認 違章


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則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該營業人爰


依輔導函所示事項,於審理、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所漏營


業稅額20萬餘元,並以承諾書承認違章 事實及承諾繳清罰


鍰,裁罰倍數由5倍降低為3倍,即按漏稅額20萬餘元處3倍之


罰鍰60萬餘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使各稅務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 金額或


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


參考表」供各稽徵機關參照辦理;對於營業稅漏稅案件,已


補繳營業稅款且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 清罰鍰者,可適用較


輕裁罰倍數。違章案件受處分人如希望能從輕裁罰,必須符


合稅捐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以書面承認違章


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方 可適用。若營業人未於稽徵機關裁


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或是未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


繳清罰鍰,經裁罰處分後,縱使嗣後再補繳稅款、補具承諾


書承認有進 貨之違章事實,已不符合裁罰處分核定前可減輕


倍數之適用要件。




該局指出,營業人涉嫌營業稅違章漏稅案件,常誤認為承認


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會影 響其將來行政救濟權益,而喪


失可適用較最輕裁罰倍數的機會;蓋營業稅涉嫌違章案件,


營業人依稽徵機關寄發輔導函所示期限前,向管轄分局或稽


徵所辦理補繳所 漏營業稅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


清罰鍰,並不影響其提起復查之權益,稽徵機關受理復查申


請時,仍將依相關事證依法審理。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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