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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請具名並提供相關逃漏稅事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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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時,請具名並確實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稽徵機關據以查辦,如因而查獲違章漏稅情事者,檢舉人並可獲得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作業要點」規定,檢舉案件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資料與線索,且檢舉人要具名,稽徵機關受理後憑以進行查證。但部分檢舉人並未提供相關的事證,甚至以揣測言詞之書函或檢附調閱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即提出檢舉,此類檢舉案件,由於事證欠缺,稽徵機關受理後尚需函請檢舉人補提事證,如未獲提供,稽徵機關依規定只能免議結案。



該局說明,民眾如發現有具體逃漏稅事證,可利用檢舉專線電話,或逕上稅捐稽徵機關網站各類信箱\檢舉信箱依式填寫並載明有關具體事證,或以郵寄方式將所檢舉之資料或事證寄至被檢舉人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稅捐單位收件受理後,將對檢舉人的姓名及檢舉事項依規定絕對保密;舉發逃漏稅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後,將依法發給已繳罰鍰20%的檢舉獎金給檢舉人。



該局呼籲,檢舉逃漏稅人人有責,而加強稽徵、遏止逃漏亦是稅捐機關經常性的重要工作,民眾如有發現逃漏稅情形,請利用上述方式檢舉,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以建立公平合理的優質租稅環境。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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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