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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8.07.01 02:53 am
臺南市某大樓管委會 張 先生問:大樓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的屋頂出租,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大樓(廈)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除限期補辦外,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並可在追繳稅款外,再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前兩者處罰擇一從重處罰。
【2008/07/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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