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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會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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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 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詳加核對俾免漏報而 遭致處罰。
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 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 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 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 漏稅額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
甲君存款100餘萬元,處罰鍰38萬餘元,甲君之 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對其遺產未做任何交 代,亦未留有任何可供佐證資料,已依有關資料 據實申報,並非刻意逃漏稅捐,請免予處罰,申 請復查。該局以漏報遺產事證明確,駁回其復查。
繼承人死亡時,國內外財產申報並仔細核對,俾 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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