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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所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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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 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但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 查核甲 君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年紀 輕,94年間投資鉅額增加,經 查甲 君 購買股票 資金均來自乙君,嗣後出售所持股票,資金亦回 流至乙君,甲君實為乙君運用之人頭,乙君借用 甲君名義買賣股票,分散所應獲配之股利所得, 涉及漏報綜 合所得稅,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分 散之股利所得及相對之可扣抵稅額轉正,就乙君 分散之所得計算應補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 後,對乙君發單補徵稅款,並依所 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處罰。
資或購置財產者,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自動轉 正,而藉他人名義登記財產衍生之所得,亦應主 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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