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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所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


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但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 查核甲 君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年紀


輕,94年間投資鉅額增加,經 查甲 君 購買股票


資金均來自乙君,嗣後出售所持股票,資金亦回


流至乙君,甲君實為乙君運用之人頭,乙君借用


甲君名義買賣股票,分散所應獲配之股利所得,


涉及漏報綜 合所得稅,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分


散之股利所得及相對之可扣抵稅額轉正,就乙君


分散之所得計算應補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


後,對乙君發單補徵稅款,並依所 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他人名義存款、投


資或購置財產者,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自動轉


正,而藉他人名義登記財產衍生之所得,亦應主


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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