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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請向稽徵機關補開單繳納勿自填稅單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並移送行政


執行處執行者,請洽本局開單繳納,請勿自行填寫繳款書繳


納,徒增後續處理困擾。






該局指出,各項稅款已開徵案件,每筆依稅目別編配特有管


理代號,作為稅款徵收管理之用,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之欠


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如納稅義務人自行填寫繳款書


向公庫繳納,因未登載管理代號,將無法勾稽銷號,導致該


筆稅款仍屬欠稅而繼續執行,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已自行繳納


收據,再辦理後 續查對更正事宜,耗費徵納雙方人力、物


力。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欠稅傳繳通知時,


請向發出傳繳通知之行政執行處或本局執行一股


(02-25973356)、執行二股(02-28313117)查證及開單繳納,


切勿以空白繳款書自行填寫向公庫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8313117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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