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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稅開徵案件,將於本(7)月底開始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95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是以,納稅義務人接獲上開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已不能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對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無誤者,請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又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如有歸課錯誤、被虛報所得、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特別扣除額、計算錯誤或其他資料記載有錯誤情事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局、稽徵所查對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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